近日,記者從信用中國(山東)獲悉,2019年國家能源聊城發(fā)電有限公司在聊城市道口鋪西,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該行為違反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對該單位進行罰款20000元處罰,上繳財政。
公開資料顯示,國家能源聊城發(fā)電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9日,注冊資本88700(萬元),經營范圍: 火力發(fā)電及相關產品的開發(fā)、生產、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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