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一起關于海上風電的民事判決書。
二審判決書表示,上訴人、大連隆昌建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大連金重石化公司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大連船舶重工集團裝備制造有限公司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2021)遼0213民初53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起因:2020年11月10日10時15分金重模塊項目分包單位電建公司員工(即本案原告),在集團三工場100T吊車場地203模塊二層格柵平臺進行監(jiān)控設備調(diào)試作業(yè)時,未認真查看作業(yè)下方格柵已被移除留有孔洞,造成掉入孔洞墜落至地面。當時孔洞距離地面高度約3米左右,電建公司員工未佩戴安全帶,并且安全帽未緊固帽帶,造成頭部側方著地,經(jīng)附近人員撥打場內(nèi)120救護車送至大連開發(fā)區(qū)盛京醫(yī)院急救。
事故原因分析:(1)由于事故發(fā)生前203模塊二層平臺格柵完好無缺失并且已經(jīng)完工驗收轉交至金重公司負責安排施工。金重公司分包單位隆昌公司舾裝管系安裝過程中,安裝工人私自移除格柵造成孔洞,并未及時懸掛警戒標識和腳手架安全護欄是造成這起高墜事件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2)電建公司現(xiàn)場工人高空作業(yè)時并未佩戴安全帶和緊固安全帽帽帶,自身缺乏安全意識和措施;(3)電建和隆昌公司對員工的班前喊話針對性不強,缺乏安全教育,員工安全防護意識不足。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大連隆昌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姚青波25.133924萬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1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615元,由被告大連隆昌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535元。
姚青波上訴請求:1.撤銷大連市金州區(qū)的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由二被上訴人共同賠償上訴人262835.12元。2.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最終判決:上訴人、大連隆昌建設有限公司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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