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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電價會否上調引熱議

中國能源報發(fā)布時間:2021-08-26 15:33:03

  “長期以來我國試行較低的居民用電價格,居民電價較大幅度低于供電成本,是因為工商用戶承擔了相應的交叉補貼。與國際上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居民電價偏低,工商業(yè)電價偏高。”近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了國家發(fā)改委回復網民一則關于“建議完善原來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鼓勵城鄉(xiāng)居民多用清潔的電力資源”的留言。

  國家發(fā)改委在回復中稱,按照進一步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要求,下一步要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逐步緩解電價交叉補貼,使電力價格更好地反映供電成本,還原電力的商品屬性,形成更加充分反映用電成本、供求關系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居民電價機制。

  記者注意到, 國家電網2020年發(fā)布的《2016-2019年國家電網降低用電成本成績單》提到,我國與可獲得數據的35個經合組織(OECD)國家相比,銷售電價位列倒數第三位,居民電價為0.542元/千瓦時,連續(xù)十四年未變。

  多年未變的居民電價,是否會上調?如何合理上調?上述回復一經發(fā)出,隨即引發(fā)行業(yè)熱議。

  “調整居民電價結構,同樣是出于民生考慮”

  根據國際能源署與OECD(2005)發(fā)布的報告,OECD國家平均居民電價與工業(yè)電價之比為1.7:1,全世界主要國家中,只有中國、印度、俄羅斯的居民電價低于工業(yè)電價。

  對此,華北電力大學能源互聯(lián)網研究中心主任曾鳴告訴記者,電力行業(yè)具有公益屬性,出于社會穩(wěn)定的考慮,同時為了兼顧社會公平,實現(xiàn)電力普遍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利用行政手段調劑電價。

  曾鳴表示,隨著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出,需要建立新型電力系統(tǒng),這就需要包括居民用戶在內的電價,盡可能地反映供電成本,過去由于交叉補貼比較嚴重,居民電價不能夠反映居民的供電成本。

  在中國社科院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副研究員馮永晟看來,居民用戶所用配電設施的投資、運維成本高于高壓輸電,但居民電價卻無法保障這部分的成本收益,也就形成電網投資“重輸輕配”的情況。伴隨電氣化深入推進,配電環(huán)節(jié)也需要升級改造,更好的配電服務和更高的供電質量,需要相應的電價結構給予支撐。

  “我國居民電價已經具備調整的必要性。”馮永晟說,“如果說過去扭曲電價結構是為了保民生,那么現(xiàn)在調整居民電價結構,同樣是基于改善民生的考慮。殊途同歸,只是面對的形勢不一樣了。” 

  “交叉補貼加重居民負擔,造成社會福利損失”

  當前調整居民電價是否必要?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指出,自2006 年以來,我國的電力交叉補貼總額較高,2006—2017年一直在穩(wěn)定提升。

  “2007年工商業(yè)對居民電力消費的交叉補貼達到2098億元,約占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0.84%。但是,占總人口22%的低收入群體,只享受了10.1%的補貼;占總人口9%的高收入群體,卻享受了總補貼的18.6%。” 林伯強直言,最終交叉補貼看似補貼了居民,實際上抬高了企業(yè)用電成本,最終會將補貼成本傳導至產品端以及社會零售產品價格上。部分居民電價補貼成本最終還是要由消費者買單,由此導致低收入群體的負擔更重。這種電價結構帶來的公平問題,在近幾年連續(xù)降低一般工商業(yè)電價后也并未好轉。”

  馮永晟表示,這種電價結構在居民用電比重較低,且經濟增長速度較高的發(fā)展階段,并未顯示出太大問題。但伴隨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居民在家用電器和設備上的支出會越來越多,這種電價結構的弊端開始顯現(xiàn)。

  “以5G價格為例,僅基站用電就是一個成本‘大頭’。居民并未向運營商支付電費,但卻支付了包含高工商業(yè)電價的電信服務費。而且,這部分電費會作為電信企業(yè)追求利潤回報的成本基礎,不是1元對1元的簡單傳導給用戶,而是1元電費投入要獲得1.2元的收入,無形中增加了居民的實際支出。因此,居民的實際生活成本會因此增加,而根源恰在電價結構上。”馮永晟說。

  除了公平問題,我國電價交叉補貼產生了效率或社會福利損失。長沙理工大學教授葉澤表示,用微觀經濟學理論分析,工商業(yè)電價用戶承擔高于其成本的電價時,會抑制生產,生產者福利凈損失。另一方面,用戶實際支付電價低于真實成本時,居民會相對過度用電,結果產生消費者福利凈損失。“因此,國外電價政策一般不采用交叉補貼,我國的交叉補貼問題實際上是社會目標與經濟目標、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的選擇問題。”

  某業(yè)內人士曾測算,以2016年我國電價交叉補貼數額為例,其社會福利凈損失大約在90億元—316億元不等。

  “減少交叉補貼,需逐步理清‘賬本’

  國家發(fā)改委在回復中提及了“交叉補貼”和“商品屬性”兩個關鍵詞。1987年我國開始全國性集資辦電后,交叉補貼逐步形成,時間長、規(guī)模大,且影響涉及的用戶范圍廣。

  一位業(yè)內人士表示,四十余年的“交叉補貼”是筆“糊涂賬”,要想減輕并非易事。“減輕的前提是算賬,現(xiàn)在交叉補貼仍處于‘暗補’的信息黑箱狀態(tài)。”

  “更復雜的是,各類交叉補貼之間還存在交織與重疊,交叉補貼之間再交叉補貼,導致不同交叉補貼總規(guī)模的核算存在巨大差異,進一步造成交叉補貼無法準確測算,最終給政府監(jiān)管者制定合理輸配電價核算標準帶來巨大挑戰(zhàn)。”上述業(yè)內人士說。

  居民電價如何公平且合理地調整?馮永晟表示:“即使實際調整了,絕大多數居民用戶根本感覺不到支出變化。當然,這要看具體調整的政策設計,特別是力度和節(jié)奏。在全國已經推廣階梯電價的前提下,完全有條件追求一種‘潤物細無聲’的方式,通過不斷優(yōu)化階段電價設計,逐步調整居民電價平均水平。”

  上述業(yè)內人士建議,把電改產生的降價空間用于降低大工業(yè)和一般工商業(yè)電價,并有序逐步調整居民、低電壓等級用戶和低負荷率電價。“同時,建議各省出臺獨立的電力普遍服務政策,以保障困難用戶的基本用電需求為原則,明確服務對象、范圍、條件、內容和資金來源等。”

  智匯光伏創(chuàng)始人王淑娟還指出,除保障性并網規(guī)模之外,預計戶用光伏項目將會新增裝機約1300萬千瓦,再加上市場化新增并網裝機規(guī)模量,2021年風電、光伏的實際總新增裝機規(guī)模預期超1億千瓦。

  省間競爭性配置方案出入大

  《通知》明確要建立保障性并網競爭性配置機制。“各省計算出本省2021年的保障性規(guī)模之后,要進行公示,并通過‘競爭性配置’對保障性規(guī)模進行分配。”王淑娟指出。

  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已出臺相關文件的省份,在項目具體分配方式以及競爭性配置方面出入較大。河北競爭性配置不需要競價,而甘肅省則明確要求項目通過競爭電價的方式進行分配。吉林省釆用自帶負荷、直接配置、競爭配置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建設計劃,而廣東省不組織保障性并網項目競爭性配置,保障性規(guī)模用于安排存量項目。

  “各省市的實際情況不同,哪種模式更好很難判定。目前來看,各省市為完成碳達峰目標,都在積極開發(fā)可再生能源。”彭澎表示。

  但王淑娟提醒,考慮到2021年是風電、光伏去補貼上網的第一年,平價上網的基礎尚不牢固,尤其近期光伏組件價格節(jié)節(jié)攀升,光伏項目投資水平甚至高于2020年。“因此,在‘競爭性配置’過程中,如果以上網電價作為主要競爭因素,將導致許多項目無法開展,無法完成保障性并網規(guī)模目標。”

  “引產業(yè)換項目”難杜絕

  《通知》除了要求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要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規(guī)范開發(fā)建設秩序,不得將配套產業(yè)作為項目開發(fā)建設的門檻外,還明確要加大多部門協(xié)調,督促落實項目建設條件,推動出臺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減輕新能源開發(fā)建設的不合理負擔。另外,要求電網企業(yè)對納入年度開發(fā)建設方案的保障性并網項目和市場化并網項目不得附加額外條件。

  各省方案中,多數明確要求政府不得以與項目無關理由附加額外要求,湖北省則明確提出通過制造業(yè)配套的方式安排5吉瓦風、光項目規(guī)模,并對應了具體的投資額度以及按制造業(yè)建設進度逐步分配項目的方式。吉林省雖未明確提出產業(yè)配套,但其競爭要素中,當地經濟貢獻占比分值超40%。

  “即便國家禁止,但地方政府還是會有配套產業(yè)方面的需求。在有意愿要投資項目的企業(yè)特別多,但項目又有限的情況下,必然會存在分配機制,目前在這方面,地方政府的主動權比較大,還很難杜絕此類‘引產業(yè)換項目’的情況出現(xiàn)。”彭澎指出。

  “目前能感受到,各省在可再生能源開發(fā)方面都非常積極。從國家文件的下發(fā),再到地方文件的發(fā)布,速度快了很多。另外,各省也想力推本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彭澎說,“接下來就看地方政府能否與電網協(xié)調,更多地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來釋放本省市更多的消納能力,像開展分布式市場化交易、儲能價格機制試點等,這些可能是各省市的能源局近期會重點考慮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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